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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后我国省级行政区的变化

1950年,全国共设有52个省级行政区,包括29个省、12个直辖市、9个行署区、l个

自治区、1个地方。

29个省:河北省、山西省、平原省、绥远省、察哈尔省、辽东省、辽西省、吉林省、黑龙江省、松江省、热河省、陕西省、甘肃省、宁夏省、青海省、新疆省、山东省、福建省、浙江省、台湾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广东省、广西省、贵州省、云南省、

西康省。

12个直辖市: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沈阳市、抚顺市、鞍山市、本溪市、西安市、

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重庆市。

9个行署区。旅大行署区、苏北行署区、苏南行署区、皖北行署区、皖南行署区、川东行署区、川南行署区、川西行署区、川北行署区。

1个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

l个地方。西藏地方。

1952年“设3撤10”

1952年8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17次会议决定设立安徽省和四川省。撤销皖北、皖南、川东、川西、川南、川北人民行政公署。

1952年11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19次会议决定撤销平原省建制,将其辖区分别划归河南省、山东省;撤销察哈尔省建制,将其辖区分别划归河北、山西省;撤销苏北、苏南人民行政公署,设立江苏省,并将南京市改为江苏省辖市。

1953年“设2”

1953年,国务院决定,将松江省属哈尔滨市、吉林省属长春市改为中央直辖市。

1954年“设1撤10”

1954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32次会议决定:撤销绥远省,将其辖区划归内蒙古自治区;撤销辽东、辽西两省,将其合并改为辽宁省;松江省撤销,与黑龙江省合并为黑龙江省;宁夏省撤销,与甘肃省合并为甘肃省,将沈阳、鞍山、抚顺、本溪市和旅大行署

区改为辽宁省辖市。

1955年“设1撤9”

1955年7月,第一届全国人大第2次会议根据国务院的提请通过决议决定:撤销热河省,将热河省所属区域分别划归内蒙古自治区、河北省和辽宁省;撤销西康省,将西康省所属区域划归四川省,分别将长春市、武汉市、哈尔滨市、广州市、重庆市、西安市改为吉林、湖北、黑龙江、广东、四川、陕西省辖市。

1955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关于撤销新疆省建制,成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决议。

1958年“设1撤1改1”

1958年2月,第一届全国人大第5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将天津市改为河北省辖市的决

议。

1958年3月,广西省改为广西壮族自治区

1958年10月,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

1965年“改1”

1965年8月,第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通过《关于成立西藏自治区的决议》。9

月,西藏自治区正式成立。

1967年“改1”

1967年1月,国务院决定将河北省辖天津市改为中央直辖市。

1988年“设1”

1988年4月,第七届全国人大第1次会议通过《关于设立海南省的决定》。当月,海南省

正式成立。

1997年“设2”

1997年6月,第八届全国人大第5次会议决定将重庆市从四川省划出,归中央直辖,设重

庆为直辖市。

1997年7月,中国政府根据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1条“关于国家在必要时设立特别行政区”的规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

1999年“设1”1999年12月,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

2008年,全国共设有34个省级行政区,包括23个省、4个直辖市、2个特别行

政区、5个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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