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土地流转的制约因素与对策
摘要。从总体上看,吉林省农村土地流转处于全国的中下游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应采取多方面措施进一步促进农村土地流转。
关键词:土地流转;制约因素;对策
中图分类号:f327.3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685(2006)05―0046―03
自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吉林省农村土地流转一直呈现规模小、数量少、范围窄的特点,并多是一种零星、分散式的流转。目前,农业逐步成为投资的新领域,专业大户、农业龙头企业、工商企事业单位、科技人员、再就业职工等纷纷进入农业领域,扩大了对流转土地的需求,加速了农村土地的流转。据对全省19个县(市)、340个村中3400个农户的抽样调查,2004年人均流转土地0.29亩,占承包土地面积的6%,比上年提高1个百分点。从总体上看,吉林省农村土地流转在全国处于中下游水平。
一、吉林省农村土地流转的特征
1.土地流转地域扩大化。过去农村土地流转主要发生在
二、三产业比较发达、农民非农就业和收入比较稳定的大中城市郊区,欠发达地区农民因就业门路少,家庭收入对土地依存度高,很少发生土地流转。近两年,土地流转地域由大中城市郊区向大中城市远郊和欠发达地区扩展。
2.土地流转主体多元化。过去农村土地流转主要在农户间进行,参与的主体主要是农产。现在,参与农村土地流转的主体除农户外,工商企业、科研机构、城镇居民等都纷纷到农村租地、包地。
3.土地流转形式多样化。土地流转形式主要有转包(承包方将自己承包期内的部分或全部土地,以一定条件转给第三者,承包方与发包方仍按原承包合同履行权利和义务)、转让(承包方经发包方同意将承包期内全部或部分承包土地转让给第三方。由第三方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承包户在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自然丧失)、互换(承包方之间或集体经济组织之间为各自需要和便于耕种管理,交换其承包地块。互换后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有的仍由原承包者承担,有的经发包方同意后随互换而转移)、人股(即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农民凭股权入股组成土地股份合作社或股份公司,合作社或股份公司对土地实行招标承包,或对外租赁,或直接开发,农民按股分红)、租赁(承包农户将承包土地租给第三方经营,并收取一定租金)等。其中以转包、转让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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