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市建委市农委关于
【发布单位】
天津市
【发布文号】
津政办发〔2004〕039号【发布日期】
2004-06-04【生效日期】
2004-06-04【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天津市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监察局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市农委市审计局关于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实施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4〕03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监察局、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市审计局等四部门《关于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OO四年六月四日
关于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
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纠正征用土地中侵害群众利益问题的要求和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31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在全市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市纪委第七次全会和市政府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切实解决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支付、管理和使用中的突出问题。通过专项检查,深化我市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规范征地补偿行为;全面了解和掌握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以及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督促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和市开发区管委会、保税区管委会、市高新区管委会(以下简称“三区管委会”)严格按照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给予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严禁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依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落实国家土地管理政策和耕地保护制度。
二、检查的重点和具体内容
根据《通知》要求,这次专项检查的重点是: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后,经国务院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中确定的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具体内容:
(一)有关区县人民政府、三区管委会及其部门制定的有关征地补偿的规章、政策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否一致,不一致的是否进行了清理、修改或废止。
(二)有关区县人民政府、三区管委会是否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实行征用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和征地补偿登记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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