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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核人员违规问责办法

潍坊市机关工作人员问责办法

本报讯10月16日,市委印发了《潍坊市机关工作人员问责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机关工作人员管理和监督,深入推进干部作风转变,强化机关人员的法纪意识和工作效能,切实做到遵纪守法与干事创业相统一,推动全市转型升级、科学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及其工作部门(含其内设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挂职、聘用和借用人员。

具有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村(社区)干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情形

第四条不认真落实上级决策部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落实中央和省、市决策部署存在打折扣、变调、走样等问题,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二)对岗位职责范围内的改革任务落实不力,影响改革成效的;

(三)对重点项目推进和重要事项落实跟进不及时、措施不得力,影响建设进度和工作进程的;

(四)谎报工作成绩,掩盖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不认真落实上级决策部署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懒政怠政,不作为、乱作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对职责范围内和上级交办的工作任务敷衍塞责,对下级请示、报告事项办理不及时,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事项说明、请示、移送不及时或者擅自越权办理,对综合性工作不主动牵头或不积极配合,贻误工作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不认真落实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对应当公开的事项不公开或公开不到位的;

(三)不认真履行审查、监管职责,违规审批或失察失管,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违法违规实施行政行为,致使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拖延执行执纪执法机关、监督管理部门依纪依法作出的决定的;

(六)懒政怠政,不作为、乱作为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对群体性、个体极端性、突发性事件防范不力、处置不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未完,全文共2993字,当前显示97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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