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林业局行政工作人员问责办法
第一条为强化行政责任,促进行政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恪尽职守,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宁市林业局在职全体干部职工(以下称行政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办法问责。
第三条问责坚持权责统
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问责事项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二)独断专行、决策失误;
(三)滥用职权、违法行政;
(四)办事拖拉、推诿扯皮;
(五)不求进取、平庸无为;
(六)执行不力、抵制不办。
(七)欺上瞒下、弄虚作假;
(八)态度冷漠、作风粗暴;
(九)铺张浪费、攀比享受;
(十)暗箱操作、逃避监督;
(十一)监管不力、处置不当;
第三章问责方式
第五条问责方式:
(一)警告谈话;
(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责令公开道歉;
(五)通报批评;
(六)调整工作岗位;
(七)停职检查;
(八)劝其引咎辞职;
(九)责令辞职;
(十)建议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并用。
采用前款第
(六)项至第
(十)项问责方式的,参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追究纪律责任的,上报市纪委、市监察局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决定问责方式。。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昆明市领导干部问责办法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条为规范领导干部问责工作,正确、及时地处理问责事项,根据《昆明市领导干部问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问责的内容、程序和决定权限等按照《办法》规定办理。
第三条根据问责线索,需要进行初步核实的,填写《昆明市领导干部问责线索初步核实审批表》(式样见附件1),经市纪委、市监察局分管领导批准后进行初步核实,并形成初步核实报告。
第四条经初步核实所反映的问题存在,需要启动问责程序的,填写《昆明市领导干部问责审批表》(式样见附件2),经市纪委常委会议暨市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启动问责程序。
第五条启动问责程序后,由市纪委、市监察局协调相关部门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内容包括:被问责人的基本情况、过错行为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问责建议等。第六条调查核实的方法和应当注意的事项参照办理违反党政纪案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采取诫勉谈话方式进行问责的,由市纪委、市监察局指定专人进行诫勉谈话。诫勉谈话应当由两人以上进行,并作好谈话记录,经本人核对并签字后,归入问责档案。
诫勉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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