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商务局贯彻落实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
学习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办法”等
“四项制度”心得体会
云南省人民政府第一次全会首次通过,3月1日正式实施的行政问责办法、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等四项制度,通过与党纪、政纪和法律相互衔接、相互补充的形式,弥补了纪律追究和法律追究的空档与不足,对领导干部、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
监督管理,思想作风、工作作风,乃至生活作风的转变都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通过一段时间的学习,有以下几点认识与体会。
一、“行政问责办法”督促各级领导干部认真履行职责,强化行政责任,促进行政负责人依法行政、恪尽职守,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力。行政问责办法规定了十种应当进行问责的情形: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独断专行、决策失误;滥用职权、违法行政;办事拖拉、推诿扯皮;不求进取、平庸无为;欺上瞒下、弄虚作假;态度冷漠、作风粗暴;铺张浪费、攀比享受;暗箱操作、逃避监督;监管不力、处置不当。对有这些情形的各级行政负责人实施问责,对依法行政、恪尽职守,勤政廉洁,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力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未完,全文共1705字,当前显示451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