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春县畜牧兽医局贯彻落实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工作情况自查报告
绿春县地方志办公室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
实施细则
一、行政问责制实施细则
(一)各股室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实施细则对其进行问责。
(二)问责坚持权责统
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调查处理问责事项,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在适用问责上人人平等。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1.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2.独断专行、决策失误;
3.滥用职权、违法行政;
4.办事拖拉、推诿扯皮;
5.不求进取、平庸无为;
6.欺上瞒下、弄虚作假;
7.态度冷漠、作风粗暴;
8.铺张浪费、攀比享受;
9.暗箱操作、逃避监督;
10.监管不力、处置不当。
(四)问责方式:
1.诫勉谈话;
2.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3.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4.责令公开道歉;
5.通报批评;
6.调整工作岗位;
7.停职检查。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并用。
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追究纪律责任的,责成纪检部门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问责情形及采取的问责方式
1.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相关股室领导及工作人员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
2.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相关责任人采用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
3.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相关责任人采用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的方式问责。
(六)从重问责,从轻、减轻问责以及免予问责的情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1)1年内出现2次以上被问责的;
(2)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3)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4)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2.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可从轻、减轻问责。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
(1)因下级机关(部门)以及有关人员弄虚作假,致使难以作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
(2)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
(3)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
被调查的工作人员应当配合调查。阻挠或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以按照干部任免程序的有关规定,提请暂停其职务。
调查组应当听取被调查的工作人员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核实,如其成立,应当采纳。不得因被调查人申辩而从重问责。
(七)调查组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情况复杂的,经过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
调查报告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问责建议。
(八)调查终结后,由主任办公会上作出行政问责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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