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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方证据不是认定电信诈骗犯罪数额的必要证据

“涉黑”案件的侦破工作不仅难度大,涉及范围和领域也广,各地公安机关均把该类案件作为大要案来侦破,参加侦查干警必然很多,形成的证据材料也就多而庞杂。对这些证据的审查和认定较其它普通刑事案件证据的审查认定的难度也就大的多。我在主审陈某某等七名被告人“涉黑”一案时,首先通过阅卷把庞杂的证据材料进行了分类归纳,为庭审后综合认证奠定了

基础。庭审后,合议庭结合庭审质证的情况对相关证据逐一进行分析并严格依照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要求均作出了是否采信的综合认定。使七名被告人均得到了应有惩处,判决作出后尽管七被告均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但由于我们认定的事实有充分证据支持,二审均全部维持了我们的一审判决。我们认定证据的主要作法是:

一是对每一份证据材料进行程序性审查,看取证主体、程序是否合法,方法、方式是否得当,如调取证人证言时,必须有两名以上司法工作人员调取,辩护律师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必须征得人民法院准许,司法人员制作书证的副本、复印件、拍摄物的照片、录像以及有关证据录音时,制作人不得少于二人,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住处或者司法机关进行,不得另行指定其他地点,向单位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提供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等,如果违反上述规定和规则要求,该份证据材料就应当排除。主审法官在查阅卷宗材料时如发现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材料如果违反上述规定和规则,可在约见公诉人时提出建议,该类证据不得在法庭上出示,以免影响庭审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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