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方证据不是认定电信诈骗犯罪数额的必要证据
怎样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工伤。
时间:2013/4/8
整理:
近日,东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创新工作方式,通过举行工伤争议案件听证,成功处理了一起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工伤争议案件。【案情简介】
李某系某公司分公司的汽车销售员,该公司未给李某缴纳工伤保险。2011年11月24日17:00时许,李某整理完当天的销售材料后,从公司下班步行返回自己租住的出租房。17:20时许,李某在回家途中遭受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经医院诊断为左腓骨下段骨折、骨盆多发骨折、腹部闭合性损伤、双侧胸腔积液、头皮裂伤、软组织损伤、左内踝骨折。
2012年10月29日,李某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起了工伤认定申请,提交了“与该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租房合同”以及“看到她当天上班的现场证人的证人证言”等证据。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后,向用人单位出具并送达了《限期举证通知书》。用人单位辩称:事故当天,李某请假并未上班,所以李某遭受的交通事故不是发生在“上下班途中”,不应认定为工伤。公司一并提交了“2011年和2012年的分公司考勤表”等证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赴现场进行了调查,对相关证人进行了询问。经调查查明,该公司分公司只有职工3人,分公司经理宋某、当事人李某和第三人孙某,三人都是汽车销售员。宋某负责分公司的考勤和管理,考勤表没有李某和孙某的签字确认,只有宋某的签字。该公司请假制度不规范,请假事先和宋某说一下就可以,每月规定可以休假2天。宋某代表用人单位作证称,事发前一天,李某已通过电话向其请假,事发当天,李某并未上班。而宋某负责的考勤表也显示,李某当天休假。
本案中,李某遭遇交通事故当天是否上班成了争议焦点。作为关键证人,事发后第三人孙某拒绝作证。而劳资双方意见分歧,证据冲突,证据真实性无法判断,事实一时无法查明,导致认定结论难以作出。针对这一情况,办案人员经过认真讨论,决定启动工伤争议案件听证程序,联合市政府法制部门和本部门的政策法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劳动监察、社保经办机构等人员组成听证团,进行了公开听证会。通过听证会,对双方提供的证据和证人进行了当庭质证和进一步调查,制作听证笔录。后经听证员评议一致认为,该分公司考勤表存在重大造假嫌疑,且无被考勤人的签字确认,证明力不足。综合分析双方提供的所有证据,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据证明力达不到优势证据证明标准,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决定该案件予以认定为工伤。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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