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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创新治理模式 努力推进社会和谐开创农村依法治理工作新局面

积极推进社会治理体制创新

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新要求、新部署。将“社会管理”改为“社会治理”,由“管理”到“治理”,只有一字之差,但含义更深刻、内容更丰富、要求更明确。这标志着由传统的社会体制向适应时代发展要求的现代社会体制转变,也就是要通过深化体制改革和管理创新逐步实现国家社会治理的现代化。这是我们党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规律认识的新飞跃,是社会建设理论和实践的创新发展。

一、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基本要求

总的看来,我国现行社会体制与基本国情和社会主义制度是大体相适应的,这是一个基本判断,也是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基本出发点。也就是说,推进社会治理体制创新,绝不是对现行社会基本制度的改弦易辙,而是在党的领导下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使基本制度优势得到更好的发挥。其基本要求是,着眼于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最大限度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最大限度增强社会发展活力,最大限度增加社会和谐因素,不断提高社会治理科学化、现代化水平,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加快形成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体制,确保整个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国家现代化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为此,需要着重推进以下七个方面创新:

(一)创新社会治理理念。正确的社会治理理念是实施有效治理的前提和基础。这里最为重要的,是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社会治理一切为了人民的理念,做到为民、亲民、爱民、利民。要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社会治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随着改革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日趋多样化、个性化,公平意识、民主意识、权利意识、法治意识不断增强,对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安居乐业的要求越来越高。当前,各种人民内部矛盾和社会矛盾中大量问题是由利益问题引发的。这就要求我们一方面要积极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不同层次的社会需求,发展社会生产,优化经济结构,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另一方面,要切实处理好“维稳”和“维权”的关系,要把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解决好,完善对维护人民权利和切身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切实体现公众社会需求导向,更加尊重人的尊严,更好保障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创新社会治理主体。社会治理主体是实施治理行为的能动力量。不同社会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其地位角色构成了治理的基本格局。在新的社会治理格局中,社会治理主体多元化,党委领导是根本,政府主导是关键,社会协同是依托,公众参与是基础。多元社会主体合作共治,是社会治理走向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在当前我国的社会治理中,重政府包揽、轻多方参与的现象还较为普遍,社会治理工作往往成了政府的“独角戏”。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就要进一步优化社会治理主体格局,从单纯重视党委政府作用向党委政府与社会多元主体共同治理转变,既发挥党委、政府的领导和主导作用,又要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包括各类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参与社会治理,充分发挥多元主体各自应有的功能和作用,使多元主体良性互动,形成社会治理整体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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