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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川人社办发[2012]439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档案局2012年2月9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促进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标准化和规范化,为参保单位、参保个人及社保经办机构提供有效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社会保险业务档案规定(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依法经办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管理社会保险业务档案,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是指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在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文字材料、电子文档、图表、声像等不同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由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应当明确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设立档案科(室),配备专职或兼职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人员,集中统一管理本机构业务工作中形成的全部档案,保证档案工作所需经费、场所和设施,并根据需要配备适应档案现代化管理要求的技术设备,确保档案安全。

第六条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的档案科(室)及其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执行各项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二)指导本机构各职能部门做好社会保险业务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

(三)管理本机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

(四)编制各种检索工具,积极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提高业务档案利用率,为参保单位和个人提供有效服务;

(五)参与社会保险业务档案价值鉴定和到期鉴定工作,并定期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

第三章

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

第七条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以方便归档管理和检索利用为原则,谁经办、谁负责。

第八条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分类方法为“年度—业务环节”或“年度—险种—业务环节”。同一市(州)分类方法应当统一。

第九条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应当按照《社会保险业务档案规定(试行)》,制定本机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分类、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表》。

第十条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按照本机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分类、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表》,准确划分归档范围,及时收集分散在各岗位人员手中已办结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业务资料、财务和统计报表、凭证等,确保收集齐全、完整。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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