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思考
【摘要】
随着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入,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内容未能跟上金融业发展的步伐,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凸显,并且日益暴露出金融立法、监管制度、投诉平台、维权意识等方面的滞后,必须整合现有的行政、立法、司法和监管资源,加大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力度,更新金融消费者保护理念,明确金融机构的责任和义务,不断改善金融消费环境,维护金融业的健康和谐发展。
【关键词】
金融消费者权益监管立法
一、金融消费权益内涵与外延
(一)金融消费者的概念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是为满足个人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自然人。早在20世纪末的时候,发达国家已经提到“金融消费者”这一概念,一些国家还制定了相应的法律特别保护“金融消费者”,如英国的《金融服务法》、美国的《金融现代服务法》等。金融消费者是消费者概念在金融领域的延伸和特别化,是指与金融机构建立金融服务合同关系,接受金融服务的自然人。例如,为购买耐用消费品或自用房产而接受贷款的个人贷款者,为进行日常支付而在银行开立账户的存款人,为避免人身或家庭财产遭受未来不可知的风险而购买保险的投保人等。基于金融业的特殊性及消费者法保护弱者的立法主旨,接受金融机构服务的个人投资者通常也被视为金融消费者。
(二)金融消费者享有的权利
结合我国金融业务的发展阶段,从金融产品的特点、金融服务的特性、金融消费者的需求来看,金融消费者的八大权益:知情权、选择权、保护权、服务权、投诉权、受益权、赔偿权及受教育权应予以着重保护。
知情权。有权知悉其购买的金融产品或者接受的金融服务的真实情况,有权要求金融机构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说明。个人金融产品消费者的知情权应包括信息内容和信息获取两个方面。信息内容是指是指与个人金融产品相关的一切信息,包括合同条款、产品特点、收益方式、风险提示、费用披露等。信息获取是指通过最高效的信息传播方式(面对面、电话、互联网等)确保消费者及时获得相关信息。
自由选择权。在个人金融消费者中,有专业投资者、储蓄型消费者和借贷型消费者等,不同类型消费者的价格敏感度、风险偏好、消费习惯及收益预期差异较大,银行应在金融机构、服务渠道、金融产品或服务上为消费者提供充分多的选择,保证其在充分比较的情况下,完全出于个人的意愿做出购买或交易决策。
保护权。在个人金融市场上,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无论是监管机构还是金融机构,均应该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来保障其在财产和信息方面的权利。包括财产保护权和信息保护权。财产保护权要求首先个人金融消费者用于交易的资金不得被占用或挪用。其次,银行要在技术上不断完善和保护消费者财产的安全。再次,资本市场瞬息万变,交易时点是否准确对消费者财产规模影响巨大,因此消费者交易指令的即时准确执行的权利也应受到保护。最后,银行应善意提醒,保护消费者免受诈骗、欺诈等损害。信息保护权要求银行应妥善保护消费者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年龄、联系方式等,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其泄露给第三方;账户信息应得到严密保护,包括家庭资产水平,收入来源水平,产品购买明细,征信信息等。
服务权。金融消费者的服务权体现在人格尊重和业务效率两个方面。首先,金融机构应该给予消费者平等的尊重,不以消费者的外表来判别消费者,不以消费者的知识水平来衡量消费者,不以消费者的财产规模来划分消费者,为消费者提供非歧视、高体验的服务。其次,金融机构应力求从流程设计、资源配置、内部管理等方面来提高业务效率,降低消费者的时间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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