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消防执法档案管理规定
公消【2012】
33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安消防执法档案(以下简称执法档案)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执法档案,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执法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实物等各种载体历史记录的管理。第三条执法档案管理应当遵循客观、科学、完整、安全、有效利用的原则,落实逐级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定期和离任离岗移交制度。
第四条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执法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执法档案管理工作接受主管公安机关、地方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第二章档案归档内容
第五条执法档案包括消防行政许可档案、消防监督检查档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档案、重大火灾隐患档案、火灾事故调查档案、消防行政处罚档案、消防行政强制档案、消防执法救济档案和消防刑事档案。
第六条消防行政许可档案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卷、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卷。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卷的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
1、卷内文件目录;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及审批表;
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4、消防设计文件;
5、专家评审申报材料,包括:特殊消防设计文件,或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证明文件;
7、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8、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请受理凭证;
9、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记录表;
10、集体会审、专家评审意见及有关记录和材料;
11、送达回证;
12、其他有关材料;
13、备考表。
(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卷的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
1、卷内文件目录;
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及审批表;
3、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4、消防设计文件变更情况、消防设计专家评审会纪要及其他需要提供的申报材料;
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及隐蔽工程记录;
6、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7、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含建筑保温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8、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9、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受理凭证;
10、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记录表,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检测、综合评定等资料,不合格项目的整改证明资料;
11、集体会审意见;
12、送达回证;
13、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移交记录;
14、其他有关材料;
15、备考表。
(三)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卷的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
1、卷内文件目录;
2、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复印件/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及审批表;
3、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4、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书;
6、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
7、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
8、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9、消防安全检查申请受理凭证;
10、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未完,全文共9383字,当前显示1483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