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问责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依法行政,规范执法,提高行政效能,确保政令畅通,防止行政过错行为发生,根据《行政许可法》、《公务员法》等规定,结合尉犁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办法问责。
第三条问责坚持权责统
一、实事求是、公平公正、教育与惩戒相结合、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在执行上级的决策和部署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问责范围:
(一)不认真执行国家、自治区、州、县各级党委、政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上级领导以会议、文件、批示等形式作出的指示和交办的工作任务;
(二)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完成单位确定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的;
(三)不正确执行单位依法作出的决策和部署,给公共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国家财产造成严重损失或者影响单位整体工作部署的。
第五条
对违反规定进行决策,发生重大决策失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超越职能权限擅自决策的;
(二)重大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议事规则进行决策的;
(三)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的;
(四)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引发群体性上访问题或者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六条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瞒报、谎报、迟报突发公共事件等重要信息的;
(二)发生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时,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上级要求和实际情况,及时、妥善、有效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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