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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问责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大理州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领导干部问责是指县委、县政府对乡镇、县级部门的科级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失误或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依照本办法对其追究责任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干部。

第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对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投诉、控告或举报。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领导干部问责:

(一)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决议、决定或工作部署,不正确执行上级机关依法作出的决策和部署,给公共利益、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国家财产造成严重损失或影响整体工作部署的;

(二)不按规定时效和质量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实现工作目标,或对县委、县人民政府和上级组织决定的事项敷衍塞责,推诿扯皮,顶着不办,拖着不办,不认真落实,影响和危害全局工作或全局利益的;

(三)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造成用人失察失误的;

(四)不履行已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和仲裁的;

(五)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的全局性问题、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建设和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个人擅自作出决定的;

(六)在重大项目建设、国有资产投资、资金安排、土地开发等方面违反法定程序盲目决策,造成重复建设、资源浪费、重大人员伤亡、重大经济损失和生态环境破坏的;

(七)上级和职能部门各项工作督查、考核或工作联系中,提供错误或虚假数据、信息、资料、现场,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各级干部在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生活作风等方面失察失管,应完成或开展的工作,不作为、慢作为,效能低下,服务质量差,甚至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

(九)不认真落实廉政建设要求,疏于管理监督,致使群众投诉、举报较多,或班子成员、下属连续多次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不闻不问,甚至包庇、袒护、纵容的;

(十)不重视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因工作失职,引发严重的群体性事件,或者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十一)群众多次反映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而不予解决或解决不力,或向社会公开承诺要办的事项没有兑现,使群众的民主权利和切身利益受损,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二)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议案、提案、建议和批评意见,不认真办理、答复,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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