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系列正高级经济师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征求意见稿)
评定标准。正高级经济师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精通经济类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有关政策法规;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对所从事的专业有深入的研究和独到的见解,在广西经济领域中有较高的知名度;工作业绩显著,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为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或本单位经营管理提供决策咨询服务;取得有价值的研究成果,公开发表、出版高水平的专业论文和著作;学术造诣显著,有指导、培养研究生和高级经济师的能力,是本专业学术带头人。
第一条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内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中从事经济类专业工作并取得高级经济师或相近专业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
信,竭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
一、自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专业技术资格者,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
三、受到记过以上处分仍在处分期内的不得申报。第三条学历、资历条件
具有经济类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取得高级经济师或相近专业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后连续从事经济类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具有经济类专业或相近专业大专毕业以上学历,在企业或县级以下事业单位工作,取得高级经济师或相近专业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后连续从事经济类专业技术工作12年以上。
第四条外语条件和计算机应用能力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要求,在评审中仅供参考。
第五条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国家、省(部)级重点项目2项以上或市(厅)级3项以上重点项目的筹备、建设、竣工验收等全过程工作。
二、主持国家级课题1项以上,或省(部)级重点课题2项以上;作为主要骨干参与国家级课题2项以上,或省(部)级重点课题4项以上。
三、主持制定1项或作为主要骨干参与制定3项市级以上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省(部)级行业规划、重要经济政策和行业标准等。
四、主持大中型企业、相当规模事业单位或市(厅)级单位的经营管理工作5年以上,或作为主要骨干参与大中型企业、相当规模事业单位或市(厅)级单位的经营管理工作10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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