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系列正高级经济师
附件3: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系列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评定标准。高级经济师须系统掌握经济专业的理论知识,对从事的专业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熟悉相关专业知识,了解国内外经济科学的理论、方法和发展趋势;熟悉有关经济法规和政策,有较丰富的经济工作经验,能主持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项目建设管理,或从事学科重点课题的研究,独立解决经济活动中的难点和热点问题,在经济研究工作中取得有重要价值的成果,或在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业绩显著;公开发表、出版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组织专业业务工作、培养专业人才的能力;有熟练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的能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我区从事宏观、微观经济活动、经济管理、人力资源及劳资管理、经济研究、经济信息等经济专业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二条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和地方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者,在规定的资历年限内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谎报成绩、剽窃他人成果者,延
迟3年申报;
(四)严重违法违纪或严重失职、渎职,给企业或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不得申报。
第三条学历、资历条件
具有经济类相关学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经济师:
(一)获博士学位,并取得经济师资格二年以上;
(二)获得硕士学位,并取得经济师资格四年以上;
(三)获得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大学本科学历,并取得经济师资格五年以上;
(四)获得大专毕业学历,并取得经济师资格七年以上;
(五)其它条件按桂职办〔2004〕49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条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考试(b级)成绩合格;
(二)破格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计算机条件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三个模块)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继续教育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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