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及低效利用土地等问题的处置意见
自全市开展清理处置农转未供、闲置及低效利用土地专项行动以来,各级认真开展了清查工作,基本查清了存在的问题,取得了初步成效。为依法、规范、合理处理清查出来的问题,现依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5号令)、《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7〕36号)、《关于浙江省转而未供土地专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07〕68号)等文件精神,本着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的原则,特提出如下处置意见:
一、农转未供土地的处置
各地应制定农转未供土地加快供地速度的具体时间表,明确责任单位,优先安排项目,除经营性用地须按计划逐步推向市场外,其余土地均应在2009年6月底前按规定供应到位。
1.农转后没有及时实施具体征地行为的,要加快征地进度,及时签订征地补偿协议、支付征地补偿费用,落实被征地保障人员,确保已农转土地的合法有效。
2.农转后因征地拆迁等工作未落实,造成无法供地的,各有关部门,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管委会,乡镇政府应抓紧组织力量,及时完成征地拆迁安置等供地前期工作,为依法供地创造条件。
3.项目未落实、原项目已取消或不符合现行供地目录的,要及时调整项目,依法抓紧供地。
4.可划拨、协议出让项目因供地资料不完整的,各有关部门要互相配合,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要求,抓紧完善相关审批手续,加快供地。
5.可划拨、协议出让项目因用地业主拖欠土地费用的,应限期催缴,否则取消用地资格,另行安排使用。
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及公益事业项目用地,欠缴费用的,同级财政部门要抓紧安排资金,同级财政确有困难的,也应安排一定规模的资金予以融通,实行收支二条线管理。
6.已办理农转用、征用手续的建设用地,因城市规划调整或行政区域调整等原因不能使用的,在耕作条件没有破坏的情况下,报请原批准机关批准,可盘活农用地转用指标。耕作层已经破坏,要力争通过复垦盘活农转指标。
7.因供地红线与原农转用土地红线不一致,造成河边、路边、厂边的条带状或零星遗留面积,无法再使用的,经调整规划红线后,视作周边用地单位的代征地等予以核销;根据规划部门意见,可以利用,且符合划拨或协议出让条件及有关政策的,直接供给相邻土地使用者;其他建设项目用地的,依法公开方式出让。
8.违法用地项目,符合规划的,经处罚后,按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二、闲置土地的处置
对本次土地专项行动中清理出来的闲置土地,各区政府,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加大对闲置土地处置力度。
1.因用地者自身原因造成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以及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的比例不足1/
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的比例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要责成用地者缴纳相当于土地出让金20%的土地闲置费,并责令其限期复建。
逾期不复建或满2年未动工建设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2.闲置土地在完成整改以前不得转让、入股;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抵押登记。
3.列入闲置土地名单的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在完成整改以前限制其在本市范围内竞买土地。有关部门在研究企业有关优惠政策、评定有关荣誉称号时要考虑企业依法、集约利用土地的情况。闲置土地名单及法定代表人应予公开曝光。
4.因推迟交地、规划变动、项目审批等政府原因直接造成土地不能动工开发建设致使闲置的,要区别情况,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力争早日交地。最迟应在一年内解决这类土地的闲置问题。
三、低效利用土地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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