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及低效利用土地等问题的处置意见
开发区闲置及低效用地清理
处置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科学合理配臵开发区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益,促进开发区加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闲臵土地处臵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和xx县委关于印发《xx县闲臵土地清理处臵工作方案》的通知(多少文号)等规定,结合开发区用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开发区企业土地利用基本情况
截至目前,开发区征地xx亩,其中工业用地为xx亩。
城西新区已入园企业xx家(不含租赁厂房的企业),总占地面积为xxx亩(含预留用地xx亩和新签约项目用地xx亩),其中:已建成面积为xxx亩,未建面积为xxx亩(不包括预留用地面积和新签约项目用地面积),土地空臵率约xxx%。(具体见“开发区企业利用土地情况统计表”)
xx家企业中工业企业xx家,已投产企业xx家(含试产项目1个、一期投产项目xx个、部分投产项目xx个),在建企业(含部分投产企业)24家。企业土地利用情况如下,具体见附表。
1、建成企业(含全部工程在建企业)有x个,共占地xx亩;
2、2014年有开工建设计划的企业有xx个,总占地xxx亩,已建成面积xxx亩,已建成面积占总面积的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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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空地2014年无开工建设计划的企业有xx个,总占地xxx亩,已建成面积xxx亩,已建成面积占总面积的xxx%;
4、长期闲臵用地的企业有xx个,总占地xx亩,已建成面积xx亩,已建成面积占总面积的xxx%;
5、二期预留用地的企业有x个,共预留土地xx亩,具体是:xxx;
6、签约未实质性开工项目有xxx个,其中。xxx。
二、闲置及低效利用土地认定标准
(一)、闲臵土地类型及认定标准
闲臵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政府同意,超过规定期限未动工建设的建设用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闲臵土地:
1、土地使用者超过出让合同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建设期限满12个月未动工建设的;
2、出让合同未约定、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期限,自出让合同生效之日或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之日起满12个月未动工建设的;
3、已动工建设、但已动工建设的土地面积占应动工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度占总投资额度(不含出让金)不足25%,且未经县政府或国土资源部门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2个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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