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指导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苏发〔2014〕6号),深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双提升”行动,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加快盘活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4〕119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严格界定处置对象
(一)批而未征土地。农用地转用或征收土地方案已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但市、县人民政府尚未实施具体征收行为的土地。
(二)征而未供土地。依法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市、县人民政府已完成征收实施工作尚未供应的土地(含已经使用但未办理供地手续的土地)。
(三)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
1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认定为闲置土地。
二、分类处理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
(一)加快实施土地征收
针对批而未征土地的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方式处置:
1、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应抓紧组织实施征地,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2、经省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后,部分地块超过两年有效期未实施征收的,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分类处理:
(1)需要继续实施或调整盘活的,各地应拟定处置方案,报请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并于2015年6月30日前实施完毕。处置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原批准用地基本情况、未实施征收原因、处置方式、处置时间安排等。
(2)不能继续实施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发布公告,告知原土地权利人具体地块不再实施征地,并将结果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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