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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闲置的原因及对策的研究

当前闲置土地形成原因及处理建议

土地是国民经济建设的基石。在全国耕地面积越来越逼近18亿亩“红线”形势下,中央加大了对土地的宏观调控,土地征用实行了严而又严的审批制度,征用土地成了众多用地企业、用地单位“焦头烂额”的头等大事,成了一些地方制约经济发展的重要“瓶颈”。然而,与此不相协调的是,在有些地方,部分土地征而未用,土地荒芜、土地闲置的现象大量存在。据国土资源部资料表明,截至2009年年底,全国仍然约有1万公顷闲置土地。如何清理和盘活这些“沉睡”的闲置土地,使之科学利用与管理,更好地服务经济建设,笔者就此谈几点初浅的看法。

一、闲置土地的概念及形成原因闲置土地是一个法定概念。1999年,国土资源部发布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对闲置土地的认定进行了明确规定。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在实践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一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二是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三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低效用地是指虽已开发建设,但未达到招商引资协议、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等约定的投资强度、投资进度、产出效益的建设用地,或由于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企业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状态的建设用地。土地是稀缺资源,“闲置”是高效利用土地资源的“拦路虎”。据《中国证券报》消息称,国土资源部8月份对全国1457宗闲置土地统计调查,形成了《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闲置情况表》。其中,北京160宗、广州54宗、海南77宗、江苏48宗,四地闲置土地数量占全国的近四分之一,70%以上闲置土地性质为住宅用地,成为闲置土地"重灾区"。通过调查分析,笔者认为,造成土地闲置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地方政府成土地闲置主因。因政府原因闲置土地主要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是政府没有在约定期限内交地。第二种是城市规划多变,造成开发企业来不及做相应的规划调整。第三种情况,虽然是开发商自身原因造成了土地闲置,但拿地的开发商却是政府招商引资“求”来的。因此,政府部门很难忍痛割爱。根据国土资源部组织的房地产专项整治行动来看,由于《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缺乏对地方政府导致的闲置的相关约束,在各地上报的2815宗闲置土地中,因毛地出让拆迁难、调整规划等政府和客观原因造成闲置的约占六成以上。如闲置土地满1年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对闲置土地特别是闲置房地产用地要征缴增值地价;满两年的,政府则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等。但实际情况却是,这些政策在执行中都被严重地打了折扣,闲置时间超过一年以上的土地比比皆是,闲置时间超过5年的也不在少数。这些政策之所以没有能够发挥作用,很大程度上不在企业,而在政府,在于政府没有能够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规定。而地方政府之所以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皆在于地方政府需要依靠土地生财、土地创造政绩,每一块闲置的土地,都有地方政府的影子。地方政府如果严格执行政策,就意味着土地财政会严重缩水,创造政绩的物质基础也大大减少。更重要的是,这些闲置的土地,有相当一部分是地方政府拆迁不到位、补偿不到位等方面的原因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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