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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发文单位: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文号: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6号
(2006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于2006年3月31日经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3月31日
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指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使用应当依据国家颁布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第三条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
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将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工作纳入爱国主义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教育、人事、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并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七条国家机关必须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办公、会议、面向社会公众讲话等公务活动中应当使用普通话。
国家机关的名称牌、标志牌、指示牌、印章、公文、电子屏幕及面向社会发布的其他文字材料等,必须使用规范汉字。
第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活动,必须使用普通话。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报刊、板报、讲义、试卷和教师板书及面向学生和社会发布的其他文字材料等,必须使用规范汉字。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提高学生正确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能力,将其作为教育教学和学生技能训练的基本内容,纳入培养目标和有关课程标准,纳入学校工作日程和常规管理。
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纳入评估、督导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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