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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卫生监督执法存在的问题

当前立案监督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http://来源:宜宾新闻网时间:

2011-9-22http:///content/2011-9/22/20119221917415016443.htm

摘要。随着立案监督工作在各级人民检察院的进一步施行,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立案监督对于促进案件的顺利进行、打击惩处犯罪和维护人民合法权益方面起到了重大的作用。但在实践的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明显不足,比如说法律规定简单、粗略,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等,需要得到逐步的提出与解决。

关键词:立案监督、强制力、合法权益

立案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刑事立案主体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以及立案活动是否合法所进行的法律监督,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重要刑事监督职能,是依法治国的体现。从实践来看检察机关履行这一职能对于减少和遏制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执法不严的问题,以及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不可否认的是由于人为的、立法的、历史文化等各种原因,造成监督不畅、效果欠佳的情况存在,立法意图不能很好的实现,致使检察机关在操作时难以达到预期的法律效果。

一、立案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立案监督线索来源渠道狭窄

根据目前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立案的监督来看,主要是通过在审查批捕和起诉案件中发现问题并进行监督纠正,即人民检察院通过审查批捕和在提起公诉案件的过程中主动发起的立案监督案件在逐渐减少。原因是公安机关在法律的规范下逐渐注重立案程序的规范化,在报捕时能够把证据补到位就补到位。严格把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足。

另一种原因是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配合力度不够。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在涉及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时可以事先介入,但是这并不能全面规范立案的监督制度。公安机关对于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是存在防备心理的,许多案件在侦查方面的信息交流、通知方面总会有一些延误或者是故意推脱。致使检察机关不能及时的做好立案监督准备和全面的监督。

通过被害人提出申诉、或是公民提出的控告、检举并经检察机关审查后监督立案的案件数量较少。《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于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予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就目前普法工作来看,很多公民对法制的不了解,缺乏法律意识,尤其是立案监督这一方面,很多被害人只是向公安机关提出而不是向人民检察院控告。有的被害人在遇到犯罪分子时只是盲目的私下解决,害怕犯罪分子的报复等。因而不愿向公安机关报案,更不用说向检察机关提起立案监督这一程序了。

(二)监督落实不易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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