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文化治理的几点认识
对我国等额选举的认识
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政框架奉行议行合一的原则,即民选的机构对国家事务享有全权。就我国而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国家机构体系中居于首要地位,其它任何机关都不能超越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上,也不能与它相并列,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宪法第二条是这样表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种宪政框架应该说是优于资本主义国家普遍采用的“三权分立”的宪政原则的,因为它更重视民选机构的地位,赋予民选机构更大、更重要的权力,而不像“三权分立”体制那样把直接来源于民意的议会设定为与其它更为间接的方式产生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平等的位置上,并相互严格制衡。但在具体的宪政实践和权力运作过程中,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人民行使权力的国家机关的权威地位并没有真正地显现出来,尽管拨乱反正,改革开放20多年以来,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已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无论是从权力实际运作的效果,还是人民群众的切身体会来看,都与宪法赋予它的权威地位相去甚远。“橡皮图章”的形象始终未能得到根本性的改变。那么,如何使这枚图章变硬起来,真正实现社会主义国家从宪政框架上为它设定的权力呢。我认为,我国现行的选举制度及选举实践中存在的一些缺陷,不利于选出真正无私、公正、负有责任感和使命感的人民代表。选举是代议制民主的基石,只有一个健康、公正、严格的选举制才有可能选出合格的人民代表来,而只有由一个个独立、正直、真正为民请命的代表才有可能组成一个强有力的工作机构,才有可能胜任宪法赋予它的权能和使命。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我国公民一项重要的政治权利,参加选举是公民行使管理国家权利的重要途径。根据国情,我国采用人民代表大会制作为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为了使选民广泛参加各级人民代表的选举,我国制定了适合国情的选举制度。这一选举制度具有以下鲜明的特点:
第一,平等性。宪法和选举法都规定,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法还规定,每一个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这些规定,既保证了每一位公民都能在平等-1-
的基础上参加选举,又使得任何人都不能在选举上享有特权。同时,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中的代表名额,按各民族、各地区、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的原则进行分配,也体现了我国各民族和各地区之间的平等。
第二,广泛性。目前我国有99.97%的18岁以上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从参加选举的情况来看,全国的参选率一直都在90%以上;从当选的各级人民代表来看,全国各个民族、各行各业、各个阶层都有自己的代表当选。这种广泛性,保证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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