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赤勇同志关于我国司法行政制度及其发展改革
我国行政许可制度的弊端及其改革(1)当前,从地方到中央都在积极推行行政审批制度(行政法称行政许可制度。以下称行政许可制度或行政许可与审批制度)的改革。配合这一改革进程,拟就我国行政许可制度存在的弊端与改革问题谈一些看法,供有关部门参考。
一、我国行政许可制度的弊端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有条件的解除禁止,赋予个人或者组织从事某种活动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关行政许可的条件、申请程序和对许可使用的监管规则构成行政许可制度。行政许可制度是世界各国政府行之多年的宏观管理手段之一,几乎在行政管理的每一个领域被广泛应用。
行政许可制度是一把双刃剑,其功能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如果设置、运用不当,就有弊端。我国大量采用行政许可这种管制手段是在20世纪80年代之后,由于市场经济机制还处在形成之中,政府管理观念、制度仍处在转变、改革和适应的过程中,加上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统一的行政许可法。因此,我国的行政许可制度还存在不少弊端。
(一)许可适用范围太广。据统计,在我国,中央政府的规范性文件涉及的许可、审批近850项,地方省市级规范性文件涉及的有500至1500项。这样,在一些省级(含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许可审批项目最少在1300项左右,最多的省份超过2300项,这些项目分布在每一个行政管理领域。如此多的管制窒息了社会成员的创造性和活力。而在西方发达国家,许可之类的管制制度使用的范围较狭窄,通常主要用于对社会事务的管理,而很少用于对经济的管理。即使用于管理生产经营活动,大多也与公众的生活与健康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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