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和规范财政专户资金管理
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的通知
财库〔2014〕1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自2001年我国实施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以来,财政资金运行的机制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显著提升。但近年来,一些地方财政部门国库资金管理存在以下不规范的问题:违规将国库资金转入财政专户虚列支出;用国库资金对外借款规模较大,清理回收不及时;未严格执行国务院和财政部关于规范财政专户管理的规定,该撤销的财政专户未及时撤销,该归口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统一管理的财政专户未及时转交;极少数地方顶风违纪,又擅自新开设财政专户,等等。这些问题暴露出一些地方财政部门对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力,如不尽快解决,不仅会给财政资金安全带来风险,而且会影响到现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建设和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深化。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一)除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的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外,预算安排的资金应全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切实提高国库资金支付效率、安全性和透明度,严禁违规将财政资金从国库转入财政专户并虚列支出,严禁违规将财政资金支付到预算单位实有资金银行账户。地方各级财政除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外,一律不得按权责发生制列支。
(未完,全文共2330字,当前显示630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