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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改革十年检讨

从我国上个世纪90年代初提出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时起,中国的司法改革也因形势的需要而被提到日程上来,屈指算来,这个过程已经持续有十个年头了。回顾十年司法改革的历程,无论从实践方面还是在理论研究方面,都可以说是成果颇丰。而在本文中,笔者并不打算过多地为司法改革的过去歌功颂德,只想从我国当前的司法改革和学术研讨的角度出发,对司法改革十年来的一些作法及理论研究方面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以期为我国的司法改革贡献绵薄之力,并请各位读者提出批评意见。

一、司法改革十年历程简要回顾

在20世纪90年代的前五年,司法改革的讨论主要集中在刑事诉讼方面,尤其集中在法院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制定了《关于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开庭审判程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公诉机关起诉材料的移送、法庭调查中公诉人员与审判人员讯问、询问的时间以及庭审中被告人的权利等问题作了与当时的刑事诉讼法不尽一致的规定。这个意见几乎是一开始就遭到了来自检察机关的反对,检察系统接连发表文章对此作法表示不予接受。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态度很直接也很坚决,认为:辩论式诉讼不符合我国宪法、法律关于检察机关性质、地位和公诉人员职责的规定。《意见》将法律规定应由审判人员承担的法庭调查任务全部转给检察人员,要求出庭的公诉人员进行讯问、询问,同时赋予了被告人多项法律并未规定的诉讼权利,而且还要求几乎所有的证人、鉴定人必须出庭作证,否则书面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等等,这些规定均与法律相悖,因此,“对于依据《意见》擅自搞的一些庭审改革试点,检察机关的态度只能是一不参加,二要对违反现行法律的审判活动实施监督,依法予以纠正。”当然,在此期间,学者们也对其他一些具体问题展开了讨论,如免予起诉、收容审查的存废问题,检察机关的拘留权问题,律师参与诉讼的时间与问题等。讨论的结果是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重大修改,许多理论观点、主张及实践中的作法被法律采纳,我国的刑事审判方式由此发生了极大的变化。

在刑事诉讼法修改施行之后,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并且指出要“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因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因而社会对法律规则的依赖日益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也有了极大的提高。而与此同时,受市场经济的影响,司法活动受地方、部门领导干预的情况也较严重,司法人员吃拿卡要、枉法裁判等腐败现象有蔓延的势头,引起了社会各阶层的不满。于是,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把研究的视点描向了宏观的司法体制方面的改革,即如何确保司法能够公正、如何确保司法能够高效等。围绕着这些问题,司法机关和理论工作者提出各种各样的对策措施,对司法独立的制度性保障、对审判委员会的存废、对检察权的配置、对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对法官的选任、对人大对司法机关的个案监督、对司法机关的错案责任追究制等展开了全方位的讨论和改革实践。

回顾司法改革所走过的10年,所取得的成就是令人赞叹的,任何一位司法工作者及理论工作者都有理由为此而感到自豪。但是,在自豪的同时,我们还必须静下心来仔细地想一想,我们的改革实践、我们的理论研究是否有值得反思的地方,我们是否还应该有其他办法使改革工作做得更好。下文即是笔者对10年司法改革某些方面的检讨,其中既有对司法改革实践方面的思考,也包括对司法改革学术研究方面的反思。

二、关于司法改革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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