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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办法补充规定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水电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提高验收工作质量,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电力和贸易等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二字[2005]34号)、《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协调[2006]124号)等国家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法规要求,根据《水电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办法》(水电规办[2005]0002号)的实施情况,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水电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应在枢纽工程专项验收和消防专项验收之后进行。当工程分期建设时,每期工程完建并分别通过枢纽工程专项验收和消防专项验收,可以分别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三条水电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验收范围内的土建和金属结构工程及安全监测系统等已按批准的文件全部建成投入使用,全部机电设备投入运行后半年,并完成了工程安全鉴定

2.安全评价机构已提出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3.有关验收的文件、资料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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