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涉诉信访终结机制的思考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涉诉信访终结办法(暂行)
(2010年7月20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73次会议讨论通过)第一条为依法维护涉诉信访群众的合法权益,规范涉诉信访秩序,推进社会矛盾化解,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法院涉诉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涉诉信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切实解决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做好上访人的服判息诉工作,实现“案结事了”。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案件,可以予以终结:
(一)当事人对最高人民法院的终审生效裁判申诉或申请再审,或者对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或申请再审,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驳回或再审维持的;
(二)当事人对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不服进行申诉或者申请再审,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驳回或再审维持的;
(三)当事人对各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生效裁判申请再审,经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维持或驳回,没有新的事实、理由的;
(四)因法律、政策等原因导致不能进入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的;
(五)进行恶意诉讼、有扰乱社会秩序行为,情况严重的;
(六)其他依法可以进入终结程序的。
第四条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展涉诉信访终结工作,对拟终结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法审查,进行法律释明;对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拟进行终结的法院应组织听证。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对拟报信访终结处理的案件,要报同级党委政法委核准,并逐级上报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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