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构建涉诉信访终结机制的思考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涉诉信访终结办法(暂行)

(2010年7月20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73次会议讨论通过)第一条为依法维护涉诉信访群众的合法权益,规范涉诉信访秩序,推进社会矛盾化解,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法院涉诉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涉诉信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切实解决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做好上访人的服判息诉工作,实现“案结事了”。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案件,可以予以终结:

(一)当事人对最高人民法院的终审生效裁判申诉或申请再审,或者对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或申请再审,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驳回或再审维持的;

(二)当事人对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不服进行申诉或者申请再审,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驳回或再审维持的;

(三)当事人对各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生效裁判申请再审,经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维持或驳回,没有新的事实、理由的;

(四)因法律、政策等原因导致不能进入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的;

(五)进行恶意诉讼、有扰乱社会秩序行为,情况严重的;

(六)其他依法可以进入终结程序的

第四条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展涉诉信访终结工作,对拟终结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法审查,进行法律释明;对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拟进行终结的法院应组织听证。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对拟报信访终结处理的案件,要报同级党委政法委核准,并逐级上报省法院。


(未完,全文共1973字,当前显示628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