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塬乡信访及矛盾纠纷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妥善处理本镇信访及矛盾纠纷,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维护社会安定,根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民间纠纷处理办法》、《信访条例》、《甘肃省化解和处理群众集体上访问题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村两级组织调处矛盾纠纷的范围,即公民之间有关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纠纷。
第三条
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乡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负责本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及对村一级信访工作的督查,各村村民调解委员会,负责本村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及向乡人民政府上报调处情况。
第二章
受
理
第五条
当事人提请处理的矛盾纠纷,由当事人所在村组调解组织受理,若遇超出职权范围,应及时协调上级有关部门解决。
第六条
受理矛盾纠纷,应当有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申请,申请可以采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并有明确的对方当事人和申请事项、事实根据。
第七条
一方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纠纷,以及乡人民政府已经处理过、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的纠纷,乡人民政府不予受理。
第八条
对未经村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而直接要求乡人民政府调解的纠纷,应当劝说当事人先通过村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第九条
由乡人民政府调解处理的矛盾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相关对口部门申请处理。
第三章
处
理
第十条
对群众初信初访,第一位受理的工作人员要及时处理,能解决的立即解决,暂时解决不了的,向信访人说明原因,需转交有关部门办理的,要向信访人说明转办情况。第十一条
矛盾纠纷发生后,村民调解委员会应及时到纠纷现场尽力平息事态,防止扩大,必须在二天内调查了解清楚纠纷发生的全过程,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二条
村组调解组织处理纠纷时,小纠纷要在五日内调处完结,一般纠纷要在十日内调处完结,重大矛盾纠纷要在二十日内调处完结。
第十三条
村调委会调处重大疑难纠纷需要延时调处的,应在规定期限到期三天前报告乡信访工作机构。第十四条
村组调解组织对重大疑难纠纷,需报乡政府有关部门协助调处的,要及时向乡信访工作机构报告,由负责人指派相关成员单位予以配合,对所涉及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相关部门要负责做好宣传、答复和解释工作,积极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联合调处办案。
第十五条
联动联办调处的矛盾纠纷的回访等善后工作由乡信访工作机构落实。
第十六条
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调解工作人员署名并加盖乡人民政府或村委会印章。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予以履行。
第十七条
经过调解后,仍达不成协议的纠纷,乡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八条
作出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一方当事人经两次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不影响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九条
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并经乡人民政府负责人审定,调处工作人员署名后加盖乡人民政府印章。
第二十条
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当事人必须执行。如有异议的,可以在处理决定作出后,就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超过十五天不起诉又不执行的,乡人民政府根据当事人一方的申请,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执行。第二十一条
在纠纷处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申请人撤回申请或者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终止处理。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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