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理念推进消防执法规范建设思考建议.
以法治理念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2012年05月17日13:44来源:光明日报
编者按
在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各类社会矛盾大量涌现的今天,如何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更好更有效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不仅是法律实务界的自我追问,也是人民群众的殷殷期盼。5月10日,由本报和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中国人民大学、华东政法大学、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报社、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南京共同主办的“人民法院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理论与实践论坛”,正是寻求司法如何促进社会管理创新追问的有益尝试。论坛上,来自科研院所的专家学者和全国部分法院代表一起,围绕人民法院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思路和模式、路径和载体、体制和机制,人民法院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与司法规律、能动司法的关系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我们摘要刊登论坛上的精彩发言,与读者一道关注我国社会管理创新的法治化进程。
尊重司法规律是法院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前提
胡云腾(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
就司法而言,各国在和平时期的司法职能都表现为社会管理职能,司法的诉讼纠纷解决功能、社会矛盾化解功能、公民权利救济、保障功能和公共权力监督、制约功能,无一不与社会管理和发展密切相关。人民法院每年的司法活动涉及亿万人的生产生活和矛盾化解,可以直接为社会管理作出重要贡献。尤其在社会管理水平整体不高的现实情况下,司法的管理责任更大,作用更大,贡献也可以更大。
人民法院是社会组织系统中的子系统,在加强与创新社会管理中,人民法院承担双重责任:首先要履行好法院这个子系统或小社会的管理创新责任。只有把人民法院的内部事务管好,把法院受理的各类案件审判执行好,把法院工作人员队伍管好,使国家投入的司法资源发挥最大的社会效益,使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发挥到极致,使人民法院创新社会管理的能力与水平始终处于领先水平,才算基本履行了创新社会管理的职能与责任。
其次,要以能动司法理念为指导,履行促进或推动社会管理创新的责任。从管理的角度讲,法院既是审判机关,也是公共管理部门,负有维护社会秩序,管理社会事务的社会责任。实践证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不仅能够实现法院管理创新,而且能够推动、引领社会管理创新。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很多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全国法院创造、总结的大量管理经验及提出的很多司法建议,对于创新经济管理和社会管理,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出现了很多“一条司法建议堵塞了一个管理漏洞”,“一件司法解释提升了一个行业管理水平”的生动事例。
孙佑海(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所长)
人民法院推进社会管理创新,要立足于审判工作实际。审判执行以及审判管理是人民法
院工作主业,加强审判执行工作,做好审判管理,本身就是社会管理创新的组成部分。要严格依法裁判,分清是非曲直,引领社会发展的法治化方向。要运用司法政策促进社会和谐,将法治落实在社会管理的实践中。要从现实国情出发,坚持能动司法,以司法建议、联席会议、大调解机制等方式和渠道积极支持党委、政府从事社会管理工作。法院推进这方面工作,也有利于推进社会和谐稳定。要研究和遵循司法规律。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要有自己的边界,与审判执行工作、办好案件、推进社会管理法治化密切相关。总之,核心在于,人民法院要立足审判本职,着力推进社会管理法治化,推进我国社会依法有序治理。
夏锦文(南京师范大学副校长)
通过对当前人民法院创新社会管理具体实践的梳理与分析,我们发现存在三个方面的倾向,即行为方式的模仿性、内容选择的随意性和主题内涵的扩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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