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煤集团一通三防管理制度(最新,操作性强)报告
神宁办〔2012〕65号
关于印发《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矿井“一通三防”管理规定》的通知
集团公司各原煤生产(基建)单位:
现将新修订的《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矿井“一通三防”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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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矿井必须按规定建立、完善各级干部和部门“一通三防”管理责任制、各工种岗位责任制,并严格执行。用制度规范干部、职工操作行为,保证“一通三防”工作的落实。
第七条
矿井每年应编制“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和资金计划。每月应根据生产情况制定作业计划,并有月度工作总结。
第八条
矿井每月至少由分管通风的领导组织一次矿井通风隐患排查并召开通风例会,认真总结当月“一通三防”的工作情况,分析研究存在的问题,安排下月工作计划,并做好相关记录备查。
第九条
建立请示、汇报制度。矿井出现重大事故隐患,如矿井主扇停运、掘进工作面无计划停风、瓦斯超限、发生自然发火或出现一氧化碳严重超限等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上报,不得隐瞒不报。每月重点管理区状况,各种月、季报表,工作总结,应在下月5日前上报。其它上级临时布置的各种文字材料应在指定时间完成并上报。
第十条
各矿井应当认真组织矿井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计划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于每年十一月底前报集团公司批准,报集团技术主管部门、安全监察部门和调度中心备案。
矿井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应充分结合矿井采掘接续计划以及年度可能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编制,内容要有针对性,突出重点,并具有较强的指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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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规范。规定上报的要及时上报。
第十四条
矿井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每年进行一次反风演习,反风演习方案报集团技术主管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住矿安全监察处现场监督方案、措施的执行,反风演习结束后一个月内将反风演习报告报集团技术主管部门。
矿井反风设施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十五条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严格按《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安监总煤装〔2011〕162号)执行。矿井所有煤层的煤尘爆炸性鉴定资料和煤层的自燃倾向性资料必须齐全。每延深一个新水平,都必须对各煤层重新取样送国家授权单位进行煤尘爆炸性试验和自燃倾向性鉴定。
第三章
通风管理第一节
通风系统
第十六条矿井通风系统必须坚持“系统简单、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原则,尽可能采用“大断面、低负压”的通风网络设计,减少矿井漏风量,实现矿井通风系统“风路短、系统简、设施全、风阻小”安全高效的通风管理模式。突出矿井的通风管理必须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要求。
第十七条
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采区专用回风巷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包括一翼或一个水平、一个采区),必须编制调整通风系统的方案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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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层工作面都必须有独立的回风系统,在突出煤层中,严禁任何2个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前,必须具有独立、可靠的通风系统。对《煤矿安全规程》允许的其它一次串联通风,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由矿总工程师批准,并在进入被串联工作面的风流中装设瓦斯断电仪,且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超过0.5%。
第二十二条
矿井应合理安排、调整采掘接续工作,防止出现采掘工作面的过分集中情况,造成配风困难或欠风生产隐患。配风困难时,必须执行“以风定产”原则,风量不足的采掘工作面不准施工和生产。采区开拓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它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
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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