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城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
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资金支付的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28号)和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国库[2003]300号)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北京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03]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试点单位下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管理:
(一)财政预算内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四)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财政性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
第四条东城区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区财政局在国家金库东城支库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简称国库单一账户);区财政局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简称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区财政局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财政零余额账户,包括工资统发专户、政府采购专户、其他财政直接支付资金专户等);区财政局为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第五条区财政局是持有和管理东城区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职能部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各类银行账户。国家金库东城支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单一账户和代理银行的管理监督。
代理银行是指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中,由区财政局确定的具体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
第六条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国家金库东城支库和代理银行根据区财政局签发的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或劳务供应商及统发工资个人等,下同)或用款单位(即具体申请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预算单位,下同)账户。
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按照区财政局的授权,自行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在区财政局批准的预算单位的用款额度内,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第七条部门预算批复后,预算单位依法拥有相应的资金使用权,履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职责,并接受财政和审计监督。
第八条预算单位原则上分为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向区财政局汇总报送分月用款计划并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的预算单位为一级预算单位;向一级预算单位汇总报送分月用款计划并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且有下属单位的预算单位,为二级预算单位(特别情况可再分为三级、四级等预算单位,下同);独立核算无下属单位的预算单位,为基层预算单位。一级、二级预算单位的本级开支,视为基层预算单位管理。
第九条预算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并根据批复的分月用款计划使用财政性资金。第十条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应当坚持按照财政预算、分月用款计划、项目进度和规定程序支付的原则。
第二章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第一节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的设立
第十一条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应当向区财政局提出设立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申请。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
第十二条预算单位提出设立银行账户的申请,由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填写《东城区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银行开户情况申请表》(附件一),报区财政局批准。区财政局审核同意后通知代理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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