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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分选区、选民登记意见[五篇模版]

明确工作要求把握关键环节认真细致地做好选民登记工作

(2011年9月)

按照换届选举工作的总体安排,我镇区、镇两级人大换届选举的选民登记工作,将在9月上旬至10月中旬进行。选民登记是选举委员会对依法享有选举权的公民进行登记造册,保障其参加投票选举的一项制度,是换届选举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公民只有通过选民登记---这道法定程序,才能参加选举活动,行使选举权。选民登记工作量大、情况复杂、法律政策性强,具有很高的技术操作性和政治敏感性。一方面,新修改的选举法和北京市选举实施细则以及市选办的选民登记工作意见,对选民登记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另一方面,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公民的民主诉求、政治参与热情显著增强,这些情况和因素使选民登记工作更加艰巨和繁重。下面,结合对选举法、北京市选举实施细则和市选办选民登记工作意见的学习和理解,就如何做好选民登记工作,和大家学习交流几点体会和认识,供在工作中参考。

一、选民及选民资格条件

选民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并列入选民名单的公民。我国宪法和法律对选民资格的规定,包含以下四方面要件:

(一)国籍要件。选民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在我国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能登记为选民;出国人员已注销户口的,不能登记为选民。

(二)年龄要件。选民须年满18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不能登记为选民。计算年龄的方法是,到这次选举投票日11月8日止满18周岁的。本次选民登记,凡1993年11月8日24时以前出生的公民即为年满18周岁,符合年龄条件。

(三)政治权利要件。选民必须是享有政治权利的人,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因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其他严重犯罪案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不予选民登记。凡是经司法机关依法判处被剥夺政治权利未恢复的人,不能列入选民名单。对于劳改劳教人员或在押人员等,只要未经司法机关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未经司法机关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都应列入选民名单。任何个人或任何单位不能自行决定剥夺某人的选举权利而将其排斥于选民名单之外。在登记过程中,全市将统一核实情况,集中将情况进行交换,摸清剥权人员和在押未决人员以及正在服刑人员是否有选举权利情况,区选举办公室将通知镇选办。然后,各选区要根据通知,及时调整选民名单。

(四)行为能力要件。一种情况是精神病患者。确定其是否属于经常失去独立的正确思维和判断能力,必须由监护人、所在单位或医疗单位证明。凡属经常性的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权利的,不列入选民名单;对于间歇性发作的精神病患者,则应列入选民名单。另一种情况是痴、呆、傻人员。对这些人员是否能够行使选举权的确认,主要看其有无支配自己意志的能力。在以往的选举实践中,大都从宽掌握的,凡属一般反应迟钝,能够表达自己意志行为的,应列入选民

2名单;严重呆傻,根本不能明确表达自己意志的,须由监护人签字、所在单位或医疗机构证明,不列入选民名单。不列入选民名单的精神病患者和痴、呆、傻人员必须由镇选举委员会依据可靠证据确定批准,并报区选举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二、区、镇人大代表选举的参选范围

(一)区人大代表选举的参选范围

选民登记意见规定。具有本市户口、年满18周岁的公民,除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均应当参加区人大代表选举。

(二)镇人大代表选举的参选范围

市选办选民登记意见和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换届选举有关事项的决定,对参加镇人大代表选举范围作了明确,共8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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