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化解农村矛盾纠纷工作的几点思考
对新时期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的思考
(2010年8月2日)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党的农村政策深入贯彻,农村社会矛盾纠纷出现了新的特点,呈现的群体性纠纷的倾向。以塘红乡为例,2006年,调解纠纷38件,其中群体纠纷3件。2007年调解矛盾纠纷42件,其中群体纠纷7件,2008年调解48件,其中群体纠纷8件,2009年调解59件,其中群体纠纷9件。面对新问题,新情况,感到剌手。现就新时期社会以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思考如下:
一、新时期社会矛盾纠纷现状
以前,农村矛盾纠纷主要是以家庭矛盾和邻里矛盾为主,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经济纠纷、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涉法矛盾纠纷占主流,其范围包罗到群众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如在农村土地延包过程中,土地发生转包、互换、继承或征用等流转行为,如处理不当,极可能引发矛盾纠纷或其它影响社会稳定的情况。几年来,纠纷类型扩大化和复杂化甚至群体化,往往是几种类型的纠纷交叉在一起,或由一种纠纷引发出其它纠纷,很容易演变成群体性事件。以下是两种常见的群体纠纷:
一是拉帮结派型。为达到自己的利益需要,纠纷双方寻亲友帮助,以增加势力,达求到以强压弱的目的。如塘红乡2006年覃某和朱某的经济纠纷。这种类型主要表现为宗族势力和社会恶势力的参与。纠纷主体的帮派大多躲在幕后,通过各种方式来或明或暗威胁对方当事人,给调解工作造成很大的难度。在调解工作中,必须尽量说服当事人排除帮派的参与易形成群体性事件。当事人是采矿合伙生意人,双方合伙财务混乱,争执不休,2006年1月23日,朱某用四辆微型车运来约30个人,他们守候通往矿山半路上,把覃某的老公腿砸拆了,车打烂了,覃某得知后,立即通知她的娘家人和当地的亲戚朋友,他们火速赶往现场,砸坏了四辆微型车,与朱某一伙人一阵火拼后,由于朱某一方寡不敌众,如鸟兽散逃入附近的树林里。在火拼过程中,当地人向我们报了案,我们赶到现场,覃某一方正追赶着朱某一方。公安机关对当事人进行了拘留。这次群体械头,伤了三人,车辆损坏五辆,直接经济损失约10万元。事故发生后,司法所干部主动与公安派出所沟通合作,通过当事人委托家属来协商解决纠纷。于2006年2月20日签订了调解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力和义务,双方继续合伙开采矿山。
二是共同利益型。纠纷双方群众利益一致,要求相似。如板甫庄和板平庄用水纠纷。纠纷主体就是群众,他们都走出前台。当事人一方是万福村板平庄,人口430人,一方是万福村板甫庄,人口520人。两个村庄相邻。2006年初,板甫庄建了提水工程,引
用两庄共用的水源,提水工程建成使用后,板平庄发现水井蓄水严重减少,与板甫庄发生了纠纷。双方互不相让,群体械斗一触即发。2006年4月22日上午,我们召集双方骨干和群众代表在现场调解,在召开调解会议过程中,双方青年却在不远处对骂,械斗即发,我们立即赶到事发地点,到事发现场时,他们已拿起农具对打。我们冲入群众中劝解,排开,划了警戒线,同时电话通知公安派出所和乡干部增援。双方对峙了一个下午,经过耐心说服劝导,掌灯时分,双方各散回家。我们认为现场调解不可取,稍不如意,容易产生双方紧张氛围。经过再次深入双方群众调查后,4月25日中午,召集双方骨干和群众代表到万福村委会进行调解,经过摆放事实,宣传法律,分析了几种解决纠纷的方案,达成了基本意向。经过充分的分析和论证,5月24日中午,再次召集双方骨干和群众代表在万福村委会调解,双方终于达成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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