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安监局《关于建立化工生产企业专家安全检查制度的指导意见》
安全生产专家工作制度
一、专家的资质认定及聘用形式
1、资历要求
从事化工行业(包括化工工艺、化工机械、电气、仪表等)工作5年以上,具有中级以上化工类、工程类专业技术职称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质。
2、知识要求
具有国民教育化工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熟练掌握所从事工作的专业知识;具有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实践经验;熟悉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3、认定程序
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企业”)符合第
1、2条中专家资质条件的人员,可填写《安全生产专家申报表》(附件一)申报,经企业审查合格上报,审核公布。
4、聘用形式
企业应结合实际,主动委托专家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可直接聘请本企业的专家;如本企业无符合条件的专家,可从同行业企业或专家库中聘请,也可从具有安全技术服务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聘请,参与企业专家安全生产检查等活动。一般化工企业聘请2-3名专家,危险化
学品企业聘请3-5名专家。企业应与聘请的专家或其外聘专家所在单位签订协议,协议应载明实施专家安全生产检查中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安全生产检查的频次、时间、内容等。其中,凡是与专家所在单位签订协议的,必须在协议中载明所指派的专家姓名,企业专家聘用协议应在安监局实施报备。
二、专家的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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