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化村卫生室建设管理制度
河北省村卫生室规范化建设与管理标准
(试行)
一、基本条件
(一)房屋
1、业务用房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2、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药房;
3、诊室、治疗室、药房独立设置、布局合理,符合卫生学标准。
(二)设备
1、基本设备
诊查床、诊断桌、听诊器、体温计、血压计、身高体重计、接种包、出诊箱、一次性注射器、药品柜、有盖方盘、消毒缸、氧气瓶(袋)、医用高压消毒锅、污物桶、资料柜、健康教育宣传栏;
2、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3、必要的交通工具,通讯设备。
(三)人员
1、村卫生室人员包括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
2、从业人员必须具备法定执业资格,并取得相应的执业证书;
3、至少有一名乡村医生或执业助理医师以上执业资格人员;
4、《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颁布之日起,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必须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或执业医师资格。
二、基本功能
1、运用适宜的中西医药及技术,开展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初级诊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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