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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州区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根据《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结合甘州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甘州区辖区内从事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规划、建设运行、水源保护、水质监测、供水用水、水费及水资源费收缴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是指为解决甘州区农村居民饮用水而兴建的各类集中供水工程。集中供水工程按照供水范围分为联村集中供水工程和单村集中供水工程,包括水源工程、取水设施、水厂、输配水管网、信息化监控系统、入户设施及其相关附属设施。分散式供水工程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捐资建设和经营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通过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延伸,解决农村饮水,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用水供水的监督管理。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财政、卫生计生、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饮用水供水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用水集中供水工程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等工作。

1各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村应当做好农村饮用水集中供水工程建设、运营、管护中的协调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规划由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部门编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规划,应当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优先发展城乡一体化和规模化集中供水工程。

第八条

农村饮用水供水的水资源配置应当优先利用地表水,合理开采地下水。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保障农村饮用水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用地。

第十条

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选址与建设,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设施,应当符合有关质量标准和涉水产品卫生学评价要求。

从事农村饮用水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农村饮用水集中供水工程应当符合农村饮用水供水发展规划,经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建设。

第十二条

农村饮用水集中供水工程穿越跨行政区域和铁路、公路、电力、通信等设施及耕地、林草地、未利用地的,相关乡镇、部门、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大力支持。

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电力、通信等设施,对农村饮用水水源或者供水设施造成损害的,应当采取补救措

2施并予以补偿。因新建、改建、扩建公路、房屋等各类工程,需要穿越农村饮水工程的,应当征得农村饮水工程供水管理单位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公共饮用水供水设施。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农村饮用水集中供水工程自来水入户部分,由建设单位或者供水单位组织建设,也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或者用水户按照规定的标准自行建设,建设费用由用水户承担。

第十四条

农村饮用水集中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

水源保护与水质检测

第十五条

区政府应根据相关规定和规范划定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水源保护区,报市政府批准,采取保护措施,设立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

第十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水污染。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负责做好水源地保护相关工作。供水管理单位、用水单位及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水源不受污染和供水设施不受破坏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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