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
泰安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全面提升农民合作社发展水平,根据省农业厅等《关于印发的通知》(鲁农政法字„2014‟6号)要求,结合泰安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注册登记的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是指按照《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要求开展生产经营服务活动,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并经市级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门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评定的农民合作社。
第三条泰安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的评定和监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且不干预农民合作社的生产自主权及正常经营活动。
第四条市级示范社评定采取总额控制、专家评审、媒体公示、联合发文认定的方式。“市联席会议”根据上一年度省联席会议分配名额比例及各县(市、区)各行业农民合作社发展情况,确定各县(市、区)各行业市级示范社分配名额。
第二章建设标准
第五条申报市级示范社原则上应为县级示范社,并符合以下标准:
(一)准入登记
1、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经县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齐全,各证登记事项真实,正常运行1年以上。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农民合作社应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并报县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
2、有公章、牌子,有不少于15㎡的固定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户,有必需的办公设备。
3、成员总数50个以上,从事生产社员人数占60%以上,成员构成合理,农民成员占成员总数的80%以上;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超过成员总数的5%。
4、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出资和确定相关比例,出资情况真实清晰,有成员出资清单及相关出资凭证,同一户家庭成员不得重复出资。
(二)建章立制
1、根据本社实际情况,经社员共同制定并签名的合作社章程。
2、有经社员共同制定规范的社员代表大会制度,理事会、监事会制度,合作社社员管理、财务管理、盈余分配制度,决策议事制度,岗位责任制度,财产物资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责权利明晰的产品收购、销售等制度,并能严格执行。以上制度中重要规章制度上墙公开。
3、实行独立建账核算,有完整的会计资料。做到会计资料完整、会计帐目健全,记帐及时、规范,核算准确。
4、设立专门会议记录簿,记录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会议人员(代表)签名,会议形成的决议以及社员对有关问题的反映。
(三)民主管理
1、向社员颁发统一印制的规范的社员证。
2、内部组织机构设置科学合理、健全。设立社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设立会计、出纳等财务人员,会计和出纳单独设立。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3、“三会”活动正常,成员(代表)大会、监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以上,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以上,“三会”有书面决议或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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