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2xxx市林农专业合作社市级示范社
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送审稿)
第一条
为积极推动林农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标准体系,优化发展环境,加快培育一批发展产业化、经营特色化、管理规范化、产品品牌化、服务标准化的市级示范社,促进林农专业合作社更好更快地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示范社是指开展林业综合开发、果品储藏加工、林木种植、种苗花卉、森林旅游、木材加工、林下经济、野生动植物驯养繁殖、林业技术服务等林业生产活动的专业合作社,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并经市林业局认定的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
示范社应当做到社员资格明确,组织机构健全,章程制度完善,社务管理民主,会计核算规范,盈余返还合法,档案管理规范,经营服务统一,经营效益良好,具有较好示范和带动作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林农专业合作社市级示范社的认定及管理,市级示范社实行动态监测、优胜劣汰、独立运行的原则。
-1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社员及其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6.为每个社员设立社员账户,准确记录社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社员的公积金份额、该社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及盈余返还情况。提取公积金的合作社,每年按照现行财务制度或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将公积金量化为每个社员的份额并记入社员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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