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农业厅
文件浙江省财政厅
浙农计发〔2007〕25号
关于对水稻生产机械化作业环节
实施补贴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机)、财政局(宁波不发):
为推进水稻生产机械化育插秧和病虫统防统治工作,提高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水平,促进农机、植保服务组织发展,稳定和发展粮食生产,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水稻生产通过发放农机作业券的方式实施财政资金补贴。现就有关补贴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和环节
对本省应用水稻机械化育插秧的种粮农民和全季病虫统防统治面积300亩以上的植保合作社等“统一防治”服务组织,实行水稻机械化插秧和病虫统防统治环节的财政补贴。
二、补贴原则和标准
1.水稻生产机械化作业环节的财政补贴由省根据各县上报的协议作业面积和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经综合平衡审定后下达,实行“指标控制,包干使用”,超支由当地财政解决,结余部分在安排下一年度补贴资金时抵扣。
2.水稻机械化插秧作业环节(按亩次)和水稻病虫统防统治(按种植面积)每亩各补贴20元。补贴资金,经济发达地区由省财政、县(市、区)财政各安排50%;经济欠发达地区(含海岛县)由省财政安排70%,县(市、区)财政安排30%。
三、补贴方法
1.种粮农民与农机、植保服务组织或机手签订农业机械插秧(附件1,以下简称“协议”)和病虫统防统治服务协议(附件2),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承包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种粮大户自己开展机械化插秧的作业面积由所在村村委提供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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