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申报、命名和管理规定
国家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
为确保国家卫生城市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进一步规范评审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
国家卫生城市评审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其中,第
一、二年为申报年,第三年第四季度集中命名一次。
国家卫生城市申报遵循自愿的原则。申报资格为命名2年以上的省、自治区卫生城市,各项指标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形成长效管理机制。申报城市需向省、自治区爱卫会提出申请,经其复核符合条件后向全国爱卫会推荐。申报及推荐材料包括:
(一)申报城市向省、自治区爱卫会提交的书面申请;
(二)申报城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规划、实施方案及工作汇报;
(三)申报城市的相关本底资料(包括城市的基本情况,建成区所含区、街道、乡镇、社区、村的名单,建成区内集贸市场名单及地址,公共厕所的数量和地址,餐饮业名录,建成区规划图及城市交通旅游地图(最新版));
(四)城市生活垃圾及粪便无害化处理率,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建成区绿化覆盖率、绿地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全年空气污染指数(api),鼠、蚊、蝇、蟑螂达标情况,爱国卫生工作管理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建成区烟草广告,近两年食品安全事故及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市民对卫生状况满意程度等10个必备条件的完成情况及相关资料;
(五)爱国卫生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组成情况;
(六)省、自治区爱卫会推荐报告、考核鉴定意见及省级卫生城市命名文件。
以上材料需提供文本格式和电子格式各1份。
二、评审
评审工作由全国爱卫会办公室组织。全国爱卫会办公室负责组建评审专家库,专家由爱国卫生、卫生、建设、环保等方面行政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每次评审由全国爱卫会办公室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
评审工作包括资料初审、受理、暗访、技术评估、专家组审定和社会公示等程序。
(一)初审和暗访。
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接到有关省、自治区爱卫会的推荐报告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于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城市予以受理,并将受理情况告知推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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