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人民调解制度的现状和创新
浅析农村人民调解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内容摘要。建设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和国家提出的发展目标,也是全社会的共同期待。随着社会变革的不断深入,新的社会结构、利益、矛盾发生了明显变化,认识和把握新形势下和谐社会建设的特点、规律和发展趋势,实事求是地分析法治建设与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建立一套解决矛盾和化解冲突的长效机制,而完善人民调解制度尤为重要。
关键词:人民调解现状制约瓶颈对策
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极具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是我国先进法律文化和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典范。多年来,人民调解工作作为一种高度实现群众自治的纠纷解决机制,对化解社会纠纷,维护基层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也应清醒的看到,一方面随着农村税费改革,基层政府机构精简,村组合并,以及农村市场主体多元化,农村民间纠纷问题逐渐增多;另一方面随着纠纷调解范围的扩大,人民调解协议在法律上的效力增强,原有的人民调解运行机制越来越露出诸多问题。研究新时期基层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探索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新思想、新举措,是基层司法行政的一项严峻课题。一般情况下,当民事权益发生纠纷时,只有用法律的手段解决,结果才是最公正的,因为法律是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意志和道德观念的产物。然而在实际生活中,还有很多人不愿意直接借助法律手段维权。发生这种情况的原因要么是人们对法律了解不深或是对法律怀有天然的抵触心理,认为“法”即是“刑”;要么是效费比太低,与预期可得利益比起来,当事人不胜法律程序之繁,或说不愿承担“讼累”。这时,人们会期望一种新的更加灵活简便的并且具有一定权威性的纠纷调解机制来替他们排除身边较小的矛盾和纠纷。人民调解制度,是我国所特有的纠纷解决制度,基于民间的调处息讼制度而来,它的产生有一定的历史连续性。因为我国社会自古以来就是在儒家思想礼治文化主导之下,封建家族本位的农业型社会,和中而立,“不偏”、“不倚”的中庸之道自始至终与历史的轨迹紧密契合,新的时代背景和新的社会变革也赋予了它新的特色。“自民主革命时期开始,经过长期实践,不断赋予这一制度以新的内容和活力,终于形成了现行的在群众自治组织主持下,在自愿基础上公平合法地排解纠纷的人民调解制度。”
一、基层民间纠纷新特点与现行人民调解组织概况
当前,我国农村体制正处在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农村小生产经营方式向产业化,现代化经营方式转变
(一)基层民间纠纷的特点的过程中,农村要素资源的利用和重新配臵,经济社会关系和各种利益的调整,引发了许多新的矛盾纠纷,总体上呈现如下特征:
1、民间纠纷内容复杂化。一是随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深入,各类建设引起的占地补偿和拆迁纠纷问题极为复杂,涉及不同的利益群体,政策性强,事关稳定大局;二是越来越多婚姻家庭纠纷复杂化,涉及农村老人的赡养、孩子的抚养、财产的分割,倘若调处不当或不及时,则易诱发恶性案件;三是矿山企业主与村民因山、地、水、路发生的使用权纠纷增多;四是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和换发山林证个案引起的纠纷复杂化。
2、民间纠纷主体多元化。传统民间纠纷一般是村民与村民之间、家庭成员之间、邻里之间的纠纷,但现在除此之外,村民与村委会之间、村民与企事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之间,村民与政府各职能部门之间的纠纷日益频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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