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
一、城乡医保制度的构成、特点和意义
城乡医保制度由住院统筹、普通门诊统筹、特定病种门诊补助构成,只设统筹基金,不设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少,财政补助多,待遇享受层次多,缴费灵活,结算办法简便,实现了城乡统筹一体化,为城乡居民构建了医疗保障“安全网”,是满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需求的一项国家制度安排,体现了社会公平,促进了社会和谐。
二、参保对象
城乡医保实施范围和对象是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含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和企业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制度(含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以下简称离休医疗保障)覆盖范围以外的本市城镇和农村户籍居民(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包括:
(一)除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和离休医疗保障之外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
(二)非本市户籍的本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高职、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含港、澳、台、华侨学生,以下简称大学生)、中职技校(含民办中职技校)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学生。
(三)在本市就读的异地务工人员子女,即非本地居民户籍但在本市全日制中、小学就读的在校学生或幼儿园、托儿所儿童。
三、个人缴费标准
城乡居民按每人每年60元的标准缴费参保。城乡医保社保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四、政府全额资助弱势特定群体范围
符合以下条件的参保人个人免缴费,由政府全额资助参保:
(1)低保对象;(2)重症残疾人;
(3)低收入家庭(指各市、区民政部门核发“低收入家庭证”的家庭)中60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
(4)低收入重病患者(指低收入家庭中持有我市社保经办机构核发恶性肿瘤(放、化疗期间)、慢性肾功能衰竭(需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特定病种专用证的人员);
(5)农村五保户;
(6)转复退军人等优抚对象(指符合江办发[2008]10号文规定条件的三类人员:第一类既享受低保救济又享受定恤定补的优抚对象;第二类为只享受低保救济的优抚对象;第三类为只享受定恤定补的优抚对象)。
-1-
五、参保缴费办法
1.缴费时间
每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为城乡医保下一社保年度缴费期,城乡居民参保必须按缴费标准,一次性足额缴纳全年城乡医保费。城乡医保个人缴费由银行直接从个人缴费存折中代扣代缴,扣费成功的,方可确认个人参保资格。参保人超过扣费期仍未缴费的,视作自动停保。
2.缴费方式
(1)农村居民缴费
从2013年开始,农村居民城乡医保费全面实行银行代扣代缴。农村居民个人缴费存折统一使用邮储银行开户新农保参保缴费存折,未参加新农保或其他特殊情况的,需提交其他银行(含工行、农行、中行、建行、广发行、邮储)开户的存折,个人缴费存折可为本人或本人家庭户籍人员缴费。“以村集体为单位缴费”的,村委会应提交村委会缴费账户,并做好个人参保资料核对工作。
(未完,全文共3462字,当前显示1144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