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保障民生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经济行政典型案例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5-10-2210:3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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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发尔士新能源有限公司诉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行政决定案
2.江西省盐业集团公司吉安公司诉吉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3.丹阳市珥陵镇鸿润超市诉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登记案
4.德清莫干山蛇类实业有限公司诉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监督案
5.上海辉慈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诉崇明县财政局行政决定案
6.青岛爱思梦食品有限公司诉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四方分局行政处罚案
7.萍乡市亚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萍乡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协议案
8.青岛遨广通机械施工有限公司诉即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不作为案
9.福建新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平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10.周可添、魏达志、陈凤娇、何祥增诉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行政处罚案
一、南京发尔士新能源有限公司诉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行政决定案
(一)基本案情
江苏省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0年7月对10家企业作出废弃食用油脂定点回收加工单位备案,其中包括南京发尔士化工厂和南京立升废油脂回收处理中心。2012年11月,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江宁区政府)作出江宁政发(2012)396号《关于印发江宁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396号文),明确“目前指定南京立升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升公司)实施全区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理。”该区城市管理局和区商务局于2014年3月发出公函,要求落实396号文的规定,各生猪屠宰场点必须和立升公司签订清运协议,否则将进行行政处罚。南京发尔士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尔士公司)对396号文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文对立升公司的指定,并赔偿损失。
(二)裁判结果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江宁区政府在396号文中的指定,实际上肯定了立升公司在江宁区开展餐厨废弃物业务的资格,构成实质上的行政许可。区城市管理局和区商务局作出的公函已经表明被告的指定行为事实上已经实施。根据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受理、审查、作出行政许可应当履行相应的行政程序,被告在作出指定前,未履行任何行政程序,故被诉行政行为程序违法。被告采取直接指定的方式,未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排除了其他可能的市场参与者,构成通过行政权力限制市场竞争,违反了《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和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被告为了加强餐厨废弃物处理市场监管的需要,对该市场的正常运行作出必要的规范和限制,但不应在行政公文中采取明确指定某一公司的方式。原告发尔士公司对其赔偿请求未提交证据证实,法院对此不予支持。遂判决撤销被告在396号文中对立升公司指定的行政行为,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三)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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