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电力公司系统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保政办发〔2012〕
号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聚餐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县农村集体聚餐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四月五日
-1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社区)主要领导是辖区食品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内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负总责,并确定专人负责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日常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食品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应对辖区内承办农村集体聚餐的乡村厨师和餐具、用具、容器出租户进行全面摸底、登记、备案,实行乡村厨师体检培训制度,建立动态管理档案。村(社区)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农村集体聚餐和乡村厨师的信息报告。
第七条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聚餐安全监管网络。乡镇、村(社区)应配备经过专门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相关专业知识培训合格的食品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辖区农村集体聚餐的备案受理、现场食品安全审查和指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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