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制度
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
一、隐患排查
1、煤矿必须设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领导小组。
2、煤矿在每月五日前由组长牵头对当月可能出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做一次全面细致的排查,包括矿井的采煤、掘进、提升、通风、排水、运输、机电、地测及井下地面防治水等工作,排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采区设计、年度灾害预防处理计划、邻矿的采掘资料、已关闭或闭坑的小煤矿资料等。
3、各系统的排查工作必须分专业进行,排查分现场检查和资料分析两个步骤,现场检查由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参加,现场检查完毕后全体成员提出检查意见,最后分专业对照技术资料分析本矿潜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必须详细纪录分析结果。
4、安装安全监测监控系统,配齐各种传感器,分析上月各种传感器显示的变化曲线。对超出报警浓度的时间、地点必须做好记录,分析原因。
5、现场检查和资料分析完成后,召开由全体成员参加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会议,总结通报排查结果,按轻重缓急分步骤制定治理措施、落实责任人、限定治理日期。查出隐患必须登记建档。
6、煤矿的生产矿长、安全矿长、安检员、瓦检员、各班队负责人不定期对煤矿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组织职工发现和排除隐患,做到群防群治。
7、必要时可聘请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参加隐患排查工作会议,听取排查意见,指导隐患排查工作。
二、隐患治理
1、隐患的治理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每项治理工作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技术措施,操作规程,重大安全隐患的治理必须先启动应急预案,应急预案中应召集的人员必须到各自的岗位待命,做到万无一失。
2、隐患的治理必须由本工种、本专业熟练的老工人操作,对专业性强的操作可聘请专家或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指导。
3、隐患治理中确需停产整顿的,先制定停产整顿方案,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整改措施和责任人后严格执行。
4、隐患治理的方案确定后,由物资供应部门采购备齐各类物资及设备,设备及物资的领用由库房管理员登记造册。
5、隐患的治理要做到严格细致,特别对于不容易发现的死角地方认真排查,严防在治理中留下后患。
6、治理工作完成后由隐患治理领导小组组织全体成员进行验收,对治理合格的项目由组长、副组长签字后投入正常使用和生产,对没有治理合格的项目继续进行治理,直至确认安全隐患全部排除为止。
7、每一项安全隐患治理完毕后必须做好详实记录,包括治理、措施、治理责任人、治理结果、验收结果。并在图纸上标注清楚位置。
8、煤矿的安全生产隐患实行分级管理,一般隐患由煤矿负责人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责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的隐患,由整改责任人负责监督检查和整改验收,验收合格后报煤矿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备案。重大隐患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整改的内容、资金、期限、下井人数、整改作业范围,并组织实施,煤矿整改项目完成后,煤矿企业应当按照重大隐患整改验收标准,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自检。
三、隐患报告
1、每月五日前将上月定期或不定期的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由矿长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书面报告区煤炭安全监察局、煤炭管理分站、靖远站等部门。做到有事报事、无事报零,不得迟报、误报、虚报或不报。
2、每月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完成后,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做好详尽的记录,并报告矿安全领导小组。
3、煤矿工人对井下存在的“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必须向矿安检部门、矿安全领导小组、故长或煤矿安全监察监管部门报告。报告可采用书面、当面、电话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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