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作风效能问责暂行办法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水电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适应农村经济发展和电气化县建设的需要,支持并促进农村水电事业健康发展,加强水电贷款管理,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理农村水电贷款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政策、法规、遵循金融方针、政策和信贷计划。
第三条坚持讲究经济效益的原则和优化增量与搞活存量相结合的信贷政策。
第四条坚持“自力更生为主,贷款扶持为辅;区别对待,择优扶持;有借有还,到期归还”的信贷基本原则。
第五条坚持发、借、用电相结合,提高电力和贷款综合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贷款对象
1.农村全民、集体所有制以及各种形式联办的中小水电项目。
2.电力公司兴办和输变电工程。
3.为水电配套调峰的部分小火电项目。
第七条贷款范围
1.总装机在10万千瓦以下的梯级开发和有调节能力的中、小型骨干电站的基建或技改。
2.35千伏以上的输变电工程的基建或技改。
3.缓解水电丰枯矛盾,稳定电力负荷,煤炭资源丰富,总装机在5万千瓦以下的坑口调峰火电站的基建或技改。第八条贷款条件
1.经有权部门批准立项,纳入国家或地方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2.在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立基本账户,定期向银行报送有关报表和资料;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3.项目经专家和专业设计部门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技术可行,设计合理;并有懂经营、会管理的领导班子;
4.有符合规定比例的自有及自筹资金,概算资金来源渠道落实,并按银行要求专户存储;
5.有符合抵押、担保贷款条件的抵押物、担保人,并参加财产保险;
6.新电新价政策落实,并持有物价部门证明文件;负荷落实并有上网协书;
7.贷款项目必须具备良好的生态、社会效益和自身的经济效益,贷款本乱按期偿还确有保证。第三章贷款用途、期限、利率与方式
第九条贷款的用途与期限
1.新建电站贷款。主要用于购置发电机组、电气及配置设备,安装费及部分土建工程支出。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要求执行;鉴于水电项目投资大、周期长的特殊性,对部分中型电站贷款期限可放宽到八年。
2.技术改造贷款。主要用于更新发电机组和电气配套设备,贷款期限一般为三年。最长不超过五年。
3.输变电工程贷款。主要用于输变电线路及配套设备购置,贷款期限一般为三年,最长不超过五年。
第十条贷款利率。农村水电贷款执行《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办法》利率政策,并按规定的结息期计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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