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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高速公路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常溧高速公路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结合常溧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常溧高速公路项目工程建设。各参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及考核奖惩制度,在常溧高速公路工程建设过程中坚持全面质量管理,认真落实质量岗位责任制,使质量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精细化,确保工程质量。

第三条本工程实行“政府监督、业主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工程质量监督局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对本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常州市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常溧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负责对常溧高速公路工程实施质量管理。

第四条本工程实行工程质量责任人档案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参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按照各自的职责,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项目参建单位法定代表人为本单位质量责任人,对本项目质量工作全面负责;工程项目负责人为项目质量责任人,对本工程质量负直接责任。

第五条常溧高速公路工程质量目标是。分项工程优良率≥96%,单位工程优良率100%。

第六条本工程建设实行工程质量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工程建设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以及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有权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检举和投诉。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管理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依法建立和完善质量责任制,督促参建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依法通过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供应等单位,签订工程合同,合同中应明确质量标准、要求和质量责任。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加强设计管理,设计过程采用设计、咨询“两院制”,确保常溧高速公路工程工程设计合理、规范,既节省投资又能满足使用功能和质量要求。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组织对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的审核,审核施工单位上报的工程开工报告,不符合合同规定开工条件的不准开工,并实行首件工程认可制。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运用各种有效的手段和方法(工地巡视、检查核实、抽样试验、测量旁站、工地会议、指令文件、质量评定等),对施工过程的各环节、各部位进行全面的监督和管理,督促各参建单位严格执行现行规范、标准、设计文件。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并编发工程质量检测情况通报,本项目现场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为项目办中心试验室(中心试验室为市高指委托单位)。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组织和推动质量创优工作。对亮点工程实施奖励。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按照《常州至溧阳高速公路工程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及索赔管理实施细则》规定,规范工程变更程序,严格控制工程变更。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加强物资采供管理,推行材料市场准入制度,严把工程材料质量源头关。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负责常溧高速公路工程建设质量问题的调查、核实与处理,并将结果及时上报;配合或参与常溧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建设期间一般和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核实。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通过招标委托的社会检测单位在现场设立的中心试验室,负责对工程监理机构平行试验、标准试验和抽检试验的试验操作以及对现场监理机构抽检试验抽检频率的监督;负责对工程的抽检试验和测量控制抽检,负责对各施工标段工地试验室及监理单位工地试验室的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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