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当前加强人大依法履行监督职能的思考
乡镇人大如何更好履行对政府的监督职能
二十年铸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也是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监督法》的适用范围定位在各级人大常务委员会,然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不设常委会,同时地方组织法规定: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负责本级人大闭会期间日常工作,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建议、批评和意见;而地方组织法也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乡镇人大负责,受它监督。显然,对照法律条文乡镇人大实施监督职能不在《监督法》调整范围,但乡镇人大与同级政府的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是很明确的。故此,笔者认为《监督法》施行对乡镇人大行使对政府的监督权,深化监督职能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有着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
一、乡镇政府监督的现状
任何一种政治制度、任何一个公共权力机关都离不开制约和监督。作为社会主义中国的政治体制同样不能例外,从现实情况看,我国宪法赋予各级人大的法定地位和政治功能并没有在现实中得到充分的发挥,特别是作为乡镇一级政府的监督主体——乡镇人大正面临一种尴尬的处境:监督不力,很难监督。主要表现有以下几方面:
1.机构缺乏,很难监督。地方组织法规定乡镇一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力(包括监督权)是属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但人民代表大会却很难行使监督权。其原因一是尽管乡镇的管辖范围较小、代表人数相对较多,但经常召开代表大会存在困难;二是不及时,有些问题时效性强,等通过会议讨论时已失去意义了;三是代表接触面虽宽,但了解情况不多,解决问题的能力弱;四是即使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也是形式多于内容,难以达到监督目的。尽管法律明确规定了乡镇
人大设立主席团,并赋予了乡镇人大主席团类似常委会的某些职权,但权力太小,更没有实质性的监督权。现在乡镇人大主席团既不是常设的,也不是临时的,乡镇人大在闭会期间没有行使职权的主体,缺乏行使职权的途径,乡镇人大机构有二线岗位的感觉,也正因为如此,一些地方在乡镇人大主席的配备上照顾性安置的较多,存在有其名无其实的情况。
2.有“权”无“位”,不敢监督。名义上法律赋予了乡镇人大13项权力,但实际上,除了一些联系代表等一些常规性的工作外,乡镇人大很难组织行使其他权力,究其原因是实质性地位不高。在干部安置现状中,对于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的安置,在大多数地方都做得比较好得到重用,而乡镇人大主席的安置就显得不一样了,一般乡镇人大主席如果到区直单位安排到正职的基本没有,大多数就直接退下来了。与书记、乡镇长的安排任用,形成了极大的反差。这种体制设置上事实的不平等,很难调动乡镇人大主席的积极性,由于地位不高,他们甚至有时还要看书记、乡镇长的眼色行事,监督就无从谈起。
3.工作错位,不能监督。一些乡镇的人大干部有的承担了征地拆迁等政府职责范围的具体事务;有的被安排分片包村,一些乡镇人大干部由于承担了大量的行政事务,没有时间和精力去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人大的决议决定,造成乡镇人大干部工作错位,容易出现“种了别人的田,荒了自己的地”的情况。
4.业务不熟,不会监督。一是由于前文所述,乡镇人大主席安排带有照顾性,年纪大都偏大。一方面他们凭经验多;另一方面“歇肩”的思想浓,顶多干上一届,经过一段时间的适应,刚找出一点门道,熟悉了业务,就退居二线。
二、认清“四对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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